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且末县财政局
且农发【2024】40号
各乡镇: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巴州农业农村局、巴州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农函〔2024〕214号),文件要求,结合且末县实际,制定《且末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实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且末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且末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且末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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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函发〔2024〕740号)文件精神,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全面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农业机械需求重点支持分流式整地机、高性能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机、残膜回收机、中草药收获机、等有助于促进我县粮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确保政策实施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补贴机具: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4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调整。且末县将根据自治区稳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缩范围、控定额、调标准、重实效”的总要求,且末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缩减为24大类52个小类122个品目本年度对下列农机具调整不予补贴。
1、序号 70 大类种植施肥机械;小类栽植机械;品目插秧机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分档名称手扶步进式;基本配置和参数6行及以上;补贴额(元)4700;特殊县补贴额(元)4700;通用类。
2、序号76 大类种植施肥机械小类栽植机械;品目移栽机分档名称悬挂2行半自动秧苗移栽机;悬挂式,移栽行数2行,人工投苗,补贴额(元)3310; 特殊县补贴额(元)3310;非通用。
3、序号100大类收获机械;小类粮食作物收获机械;品目脱粒机;分档名称脱粒滚筒长度60-120cm,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基本配置和参数60cm≤脱粒滚筒长度<120cm(含风筛、比重式清选机构),具有揉丝功能;补贴额(元)1500;特殊县补贴额(元)1500;非通用。
4、序号101大类收获机械;小类粮食作物收获机械;品目脱粒机;分档名称脱粒滚筒长度120cm及以上,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基本配置和参数 脱粒滚筒长度≥120cm(含风筛、比重式清选机构),具有揉丝功能;补贴额(元)2300;特殊县补贴额(元)2300;非通用。
5、序号132大类收获机械;小类粮食作物收获机械;品目薯类收获机 1700mm及以上薯类挖掘机;分档名称工作幅宽≥1700mm;收获型式:挖掘机;结构型式:悬挂式、牵引式 ;补贴额(元)4500;特殊县补贴额(元) 4500 通用类。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将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发展等组织作为补贴重点。
(二)补贴数量。同一实施年度内,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数量不超过8台套;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数量不超过30台套;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县级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节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且末县根据各乡、镇购机户申报资金额度和报废机具资金需求,按照新疆农机补贴APP(以下简称“手机APP”)录入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使用。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申请补贴。执行2024-2026年自治区补贴政策和补贴额标准(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自动确定补贴额)。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当年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明确优先兑付的品目档次,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开展。
四、补贴操作流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购机后,及时通过“新疆农机补贴”手机APP提交补贴申请,并自主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机发票、银行账号等资料(牌证管理机具还需提交登记证书等资料),乡、镇补贴专干现场审核购机户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打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并让购机户签字确认。购机超过2年未申请补贴或申请补贴后1年内未签字确认并提交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请,不予受理(以发票日期为准)。
乡、镇政府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在“办理服务系统”里审核各乡镇提交的农机补贴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及应用补贴试点机具通过扫描二维码申请办理补贴。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公告购机者相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9〕38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县乡两级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办理牌证照后再申办补贴,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按照当年补贴牌证机具10%的比例进行抽验。牌证管理机具达不到“办理服务系统”中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将不予核验。进一步推进远程即时视频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对高风险等重点机具,应逐台核验;对纳入补贴的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补贴额度5000元(含)以下的农机具,按其50%的比例抽查核验。成套设施设备补贴,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乡两级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共同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乡镇核验完成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办理服务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等信息,将补贴机具操作到“公示”状态,同时将补贴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上报的补贴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纪检组等部门成立检验组按核验规程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检核验,对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0.5万元以上)进行100%抽查核验,对非重点机具抽查核验50%以上(不包括办理牌证的动力机械)。对经过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核验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以及开展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在完成规定的作业标准后予以提交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
结合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当年报废旧机,并购买同等数量新机申请购置补贴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予以优先兑付。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产业急需拟定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的品目、档次,报送自治区备案后实施。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2024年6月1日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额度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申请时的相关政策执行。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投档,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1、调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冶建江 且末县副县长
副组长:董斌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媛梅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刘 茜 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凯萨尔·托胡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卡米力·吐尔孙 县林草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新刚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肖建荣 县乡财局局长
各乡、镇行政正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董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肖建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县人民政府承担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及补贴档案整理工作,县财政局严格按补贴程序兑付补贴资金,并上报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补贴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政策公告、政策解释、补贴申请受理、“办理服务系统”中农户申请农机具信息审核、受益户确认、补贴机具100%检查核实、张榜公示、一卡通信息录入等工作。
2、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各乡、镇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逐步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用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手机办补贴,农户少跑腿、信息化监督”的管理目标,解决机具核验难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在新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且末县人民政府网、且末好地方、且末零距离平台,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及兑付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违规查处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指导购机者科学选购先进适用机具,及时向社会进行预警已饱和、存在购机风险的机具类型。
(四)加强监督,防控风险。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拓宽补贴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发〔2021〕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跨区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情况及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报告报送巴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年度补贴资金兑付等工作结束后,在新农机化网等专栏公告、公示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受益者信息。
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巴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情况及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报告报送巴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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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4-2026年且末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且末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3.且末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4.乡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5.乡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发放实名制登记台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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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且末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个大类、52个小类、121个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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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仅限分流式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3.4葵花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1甜菜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类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类便翻堆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6.1.3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7干坚果脱壳机
18.1.8果蔬去籽(核)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拖拉机
19.1.1轮式拖拉机(两轮驱动和60马力以下不予补贴)
19.1.2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农用运输机械
20.1.1田间搬运机
20.1.2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农用水泵
21.1.1潜水电泵
21.1.2地面泵(机组)
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拉幕(卷帘)设备
22.1.2加温设备
22.1.3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平地机
23.2清理机械
23.2.1捡(清)石机
24.其他农业机械
24.1其他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