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 吉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文 件
昌 吉 市 财 政 局
昌市农字〔2021〕54号 签发:丁世亮 高群
关于印发《昌吉市202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局属相关部门: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昌吉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1:
昌吉市202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总思路,以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世亮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 群 昌吉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他衣尔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叶 华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党支部书记
成 员:马朝斌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科科长
骆国红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纪检干事
高延军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宋旭慧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负责人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昌吉市农机推广站,办公室主任由叶华兼任。
三、资金规模、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资金规模。2021年,昌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850万元(含5万元报废补贴资金)。
(二)补贴范围。昌吉市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详见附件2),优先保障粮棉、林果、畜牧养殖、设施、特色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残膜回收、北斗智能终端设备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三)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属乡涉农街道管辖的,由涉农街道党工委确定;乡镇辖区外以及北部荒漠站、国土局小农场等在昌吉市辖区内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稳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由市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每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走式大型收获、植保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5台(架)。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资金上限为150万元,同类型的轮式拖拉机不超过10台。
各乡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规定的申报公布流程,对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资质认定申请的农机合作社或其他企业,予以现场核查、公示,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准予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相应调减来年资金分配数量。市乡(镇)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补贴资金统一打入社保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制定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设置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购机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办理补贴。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票、一卡通、土地承包合同(北部荒漠、小农场)等材料,自主向所在的乡(镇)、涉农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自带动力的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先挂牌,然后再报名申报补贴的原则。
(四)受理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乡镇、涉农街道在录入过程中要严把录入关,对申请补贴的录入信息要认真核查,做到购机者申领补贴信息完整准确。如果乡镇、涉农街道没有按要求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市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不予核验;对补贴机具在明显位置是否有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等情况进行初验的,市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市在核验时发现的,予以退回重新审核,因初验不合格导致最终资金兑付不了,由受理单位承担责任。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昌吉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昌市农字[2020]62号)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受理部门要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在机具验货核实过程中,要加强对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关补贴手续,由此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以及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违返规定的购机户,没收其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六)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已购买到户后,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上报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受理乡镇上报的补贴申请,核对补贴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验货核实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抽查审核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
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将补贴资金按时限分期分批发放到卡(要求统一发到购机者本人社保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批次优先兑付。
(七)档案存放。当年每批次工作结束后,乡(镇)、涉农街道将所有档案印证资料上交由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七、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研究。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积极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应用试点工作,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解决机具核验难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充分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内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适时组织人员对当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进行不少于30%的抽查。
(四)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农业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报废更新补贴和新产品试点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021-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水井钻机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1秸秆膨化机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14沼气发电机组
15.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果园作业平台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15.2.26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抄送: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存档(2)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