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核验、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自治区、昌吉州农机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异常情形的调查及报告范围。
1、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投档产品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3、机具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4、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的;
6、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7、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8、区域适应性差、作业量少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9、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第四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一)购机补贴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1、县农机推广站、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州农机中心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2、县农机推广站、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3、县农机推广站、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4、县农机推广站、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5、县农机推广站发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6、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二)?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1、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2、制度适用于县乡农机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3、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机推广站调查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在全县其它乡镇普遍存在的,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4、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机推广站如果发现在其他乡镇也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
5、对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机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州农机管理科和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6、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农机推广站应先向州农机管理科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州农机管理科结合调查实际情况向自治区农机中心报告。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