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试行)和《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函〔2021〕1010号)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博州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廉洁、高效实施补贴政策,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在补贴机具投档归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补贴申办服务系统、补贴机具经营、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应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4.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
6.不符合资质要求机具参与投档的;
7.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8.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9.投档机具有涉嫌违规的有关举报、投诉的。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投档产品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3.机具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4.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的;
6.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7.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8.区域适应性差、作业量少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9.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经调查核实,确认有违规行为的;
2.在调查核实或约谈过程中不配合的;
3.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其他异常情形的。
二、异常情形的报告和调查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应当认真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客观公正形成异常情形报告。
(三)自治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发现或受理的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异常情形,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报告。
三、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经调查核实,确认异常情形涉及违规的,严格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拓宽异常情形收集渠道,对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户等反映的异常情况,均应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强化参与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发现异常情形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
(二)增强突发异常情形的处置能力。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异常情形,全面梳理查找风险点,排查所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隐患和苗头,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对于出现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稳妥处理,确保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加强异常情形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各县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各乡(镇、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线索的调查、认定、处理、报告等工作的指导。对于可能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防止问题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