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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 阅读:417 | 编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作者: | 文章来源: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核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简称博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三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在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督促指导下,博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监督指导所辖县市机具核验工作;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申领资料、所购买和所销售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市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办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七条 核验购机者身份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规范,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相符。

第八条 核验机具信息。核验购机者提供的购机发票是否完整规范,所购机具外观、名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等是否与购机发票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基本信息相符。

第九条 核验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  核验要求

第十条 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十一条 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牌证管理的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重点机具相同

重点机具指动力机械、联合收获机械和补贴额超过1万元的机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购机者提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注册登凭证,不再现场核验。对非牌证管理的重点机具,须逐台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于非重点机具可以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核。各县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县市自行规定。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四章  核验流程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组织乡开展核验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验工作。乡会同村委会组成核验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核验内容和核验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十五条 核验结束后,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验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对核验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进行公示,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 做好材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议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十九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核验工作规程。

第二十 本规程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