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到2020年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规范化运行;力争到“十四五”末,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率达80%以上,全区农机总动力稳定在2200万千瓦左右,大功率、高效能、多功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稳步增长,农机装备结构显著优化。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 补贴种类。我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
(二) 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农业行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我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的确定与公布
(一)基本要求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各县(市、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部件,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零件拼装农业机械。
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档案,档案应包括铭牌或者其他能够体现农机身份唯一性的原始资料,档案还应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拆解图像资料、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为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各县(市、区)应至少确定一家报废农业机械定点回收企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2)。
(二)申报公布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关于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书(见附件3)和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等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5),由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共同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按照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并由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同时对符合要求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受理承办的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做出批复,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见附件6),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同时,报地州市、自治区农业农村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作息公开栏公布。
3、不予认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7)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区)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8,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业机械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机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机主可以购买与报废种类不同的机具,报废多台旧机的可购置少于相应台数的机具。购置的新农机按规定应登记的,应依法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
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4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10台(套)。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衔接,每年起止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申请,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部门要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对报废补贴工作和回收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二)推行便民服务,规范回收拆解。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加强监管,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正公开。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分析,报送信息。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的过程管理和统计分析,严格执行实施进度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日前),做好半年和全年工作的总结分析,每年7月1日、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