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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昌吉市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 阅读:52 | 编辑:昌吉市 | 作者: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文章来源: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昌 吉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文 件

昌    吉    市   财    政   局

 

 

昌市农字〔2023〕 7号                                                                                   

 

关于印发《昌吉市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涉农街道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市农机推广站,局属相关科室:

    根据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农字〔2021〕95号)精神,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实际联合行文《昌吉市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昌吉市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昌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抄送: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存档(2)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1: 

 

昌吉市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总思路,以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世亮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海卿  昌吉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杨  涛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姚  军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站长

各乡镇、涉农街道分管领导

成  员:朱锦钟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科(农机管理)科长

高    伟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科(农机管理)干部

李  静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纪检干事

孙艺嘉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推广办主任

高延军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宋旭慧   昌吉市农机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人

昌吉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昌吉市农机推广站,办公室主任由姚军兼任,副主任由孙艺嘉兼任。

三、资金规模、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资金规模。2023年,昌吉市农机购置补贴计划资金为1100万元(含报废补贴资金),目前已拨付县市资金150万元。

(二)补贴范围。昌吉市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详见附件2),优先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对农业用北斗终端、液体肥智能施肥机纳入补贴重点做到应补尽补;对50马力以下拖拉机等机具暂不予补贴,最大限度发挥补贴资金的政策效益。

(三)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参照新农机〔2020〕72号)。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属涉农街道管辖的,由涉农街道党工委确定;在昌吉市辖区内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稳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由市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每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走式大型收获机、植保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5台(架)。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资金上限为150万元,同类型的轮式拖拉机不超过5台;每户农牧民年度内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数量不超过1架,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数量不超过5架。

各乡镇、涉农街道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在2021-2023年这一补贴周期内,对于上年因资金不足,未享受的购机者优先享受补贴。

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规定的申报公布流程,对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资质认定申请的农机合作社或其他企业,予以现场核查、公示,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准予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相应调减来年资金分配数量。市乡(镇)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补贴资金统一打入社保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制定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设置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购机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办理补贴。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票、一卡通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材料,自主向所在的乡(镇)、涉农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自带动力的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先挂牌,然后再报名申报补贴的原则。

(四)植保无人飞机购机补贴申报程序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2.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的申请兑付实行“先购后补,用完为止”的方式。购机者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800亩的作业量后,到所在乡镇、涉农街道申请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号;

(4)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800亩的作业量凭证(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新疆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购机者对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初验

乡镇、涉农街道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受理,严把录入关。

1.受理补贴申请。对申请补贴的录入信息要认真核查,做到购机者申领补贴信息完整准确、齐全、清晰可见。

2.受理时限。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镇、涉农街道、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初验。机具在初验核实过程中,要加强对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关补贴手续,由此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以及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实行牌证管理的轮式拖拉机进行认真比对,未挂牌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

(六)核验

1.乡镇、涉农街道初验合格完成后,提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核验申请。

2.根据乡镇、涉农街道安排的时间、地点,及时前往进行核验。

3.现场核验时,必须见人、见机、见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告知承诺书、原始发票、身份证要提前备好以便查看。

(七)审验公示信息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昌吉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昌市农字[2020]62号)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八)兑付补贴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已购买到户后,经乡镇、涉农街道分管领导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受益对象信息明细汇总表,受益对象实名制管理台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照,固定铭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上报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受理乡镇、涉农街道上报的补贴申请,核对补贴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验货核实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抽查审核后,填写审批意见。

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一卡通”给购机者进行资金兑付。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以依法处置。

(九)档案收集、存放

每批次工作结束后,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将所有档案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七、工作要求

1.敞开录入,便利申请。根据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农字[2023]8号)精神,即日起,实行敞开录入,通过手机APP及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不再执行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农字[2021]95号)中“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2.密切配合,加强核验。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要在规定时限内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初验后自主提出申请,由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核验,乡镇、涉农街道全力配合,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第一批首先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进行核验,2023年5月30日前必须完成补贴资金的兑付,过期一律不予办理。第二批主要是在第一批国三产品核验完成后进行。在核验过程中,要加强对单人多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3.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乡镇、涉农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研究。

4.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继续推广应用手机App、加快推进补贴工作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解决机具核验难题。

5.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充分用科技之冬、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当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进行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购机户,没收其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6.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坚决杜绝因工作不认真、程序不规范等影响全市资金兑付情况的发生。

7.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2:

2021-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水井钻机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1秸秆膨化机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14沼气发电机组

15.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果园作业平台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15.2.26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