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河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公告
2023年精河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情况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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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发〔2021〕94号)等文件要求,2023年度精河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3年精河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享受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业务主管部门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四、补贴标准
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五、补贴发放方式及流程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各村上报公示后的农户购置补贴信息乡镇农办审核,审核后录入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乡镇财政所审核上报至精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抽查审核后将补贴数据上传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下发至县信用社,补贴资金数据到县信用社后3日内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六、补贴发放频次
分期分批发放
七、补贴发放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49个工作日内
八、政策咨询及监督投诉电话
群众如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精河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 高 飞 联系电话:0909-5336806
经 办 人: 开衣沙尔 联系电话:0909-5333441
2.精河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主要负责人:李全胜 联系电话:0909-5337753
经 办 人:古再丽努尔 联系电话:0909-5337746
3.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主要负责人:门布尔·乔拉 联系电话:0909-5321218
胡永莉 联系电话:0909-5321878
刘 君 联系电话:0909-5332243
经 办 人: 曹梦娇 联系电话:0909-5335599
九、2023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2023年,下达精河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54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79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补贴资金 75 万元;2022年结余补贴资金 0.23万元。全年实际可使用补贴资金254.23 万元。
2022年超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356.076万元,涉及补贴机具150台(套),受益户118户。用2023年上级下达资金及2022年结余资金已兑付2022年超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54.038万元,补贴机具145台(台),受益户113户,上级下达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已使用99.9 %,结余0.192万元。
未兑付2022年超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102.038万元,涉及补贴机具5台(套),受益户5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录入申请的补贴资金2400万元,涉及补贴机具978台(套),受益户688户,全部未兑付。
精河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