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牧民、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农机企业充分了解国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程序,确保农民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增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补贴资金使用及受益对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公开办法,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实施信息公开的承办、信息维护、保密审查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 农机购置补贴基本操作程序,资格条件、申请、审查、确认、购机程序以及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日期、地点和要求等。
(二)自治区、地州及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市补贴资金规模及使用计划。例:补贴资金总额,拖拉机补贴总金额XX万元,耕整地机械补贴总金额XX万元,收获机械补贴总金额 XX万元,种植机械补贴总金额XX万元,设施农业补贴总金额XX万元等。
(三)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简表。简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申请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五)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和享受补贴的受益户信息名单。
(七)其他需公开的政策文件。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购置补贴实施过程进行公开,重点是申请报名、审查通过、确认人员、最终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公告栏等媒体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进行宣传。
第八条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选择在乡(镇)政府、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地点、乡镇及村中心地段以及农民聚集地等醒目位置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实施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农民查阅。
第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对不依法履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