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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 阅读:510 | 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作者: 管理处 | 文章来源: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工作。自治区、地州(市)、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设立投诉和举报记录簿。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举报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举报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举报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举报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管理工作岗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

  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处分。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举报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举报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自治区将视情节对相关农机部门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