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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 阅读:572 | 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作者: 管理处 | 文章来源: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1、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年度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指导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拟订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按规定会签有关部门公布。

3、组织开展对已纳入自治区非通用类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工作。确定自治区年度补贴产品分档办法和补贴标准。

4、及时公布依法取得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

5、对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机局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二)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

1、制定辖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覆盖地(州)、(市)、乡(镇)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2、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和补贴受益对象公示制度,指导和组织辖区内各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实施情况。

3、加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操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补贴操作方法,确保政策操作不走样。   

4、指导县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由专人负责并指导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操作使用。

5、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的金融监管,制定监督查方案,加强对县(市)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6、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并开展县(市)延伸绩效管理。

(三)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3、做好县级信息公开工作。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年度支持推广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补贴受益对象姓名、所购补贴机具及补贴额、当地补贴工作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县级信息化平台上公布。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 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4.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乡镇上报的补贴资金兑付表,填写兑付审核意见,做好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加强对经销商经营行为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四)乡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

1、负责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补贴对象确定和公示。

2、负责组织开展机具核实,做到逐台核实。

3、负责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初审、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4、做好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5、做好购机档案的管理。

 二、责任实施

各级农机部门要把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议事日程,要密切配合,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奖惩

自治区农机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农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专项考核评估,对落实本责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地()市给予表扬,农机化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给予倾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将提出调减下一年度分配给该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建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州)、县(市)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