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市农机系统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越权、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必须追究其相关行政、经济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致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
2、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3、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6、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补贴政策到位,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二、规范补贴程序,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贴程序执行,做到补贴资金不超不余,不得违规操作。
三、实行补贴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将补贴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出现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形成补贴工作环环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局面。
四、强化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保障广大购机户的政策知情权。
五、认真开展补贴工作的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认真抓好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督促企业抓好售后服务。
七、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农民购机自主权,不加重企业和农民的负担,不得向企业、农民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
八、认真抓好农民的投拆工作,及时处理补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认真解答农民的咨询。
十一、积极争取补贴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博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制度
为严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制定博乐市农机补贴工作制度:
1、不准借补贴工作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及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受额外费用,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3、全市农机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
4、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5、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贴标准,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6、不得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
7、凡违反项目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博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农民申报、乡镇审核、公示等组织落实。农机、财政、乡镇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三、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根据博乐市农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工作重点、需求状况和《博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导意见》确定。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与补贴严格按照公布政策、全价购机、组织申请、审核公示、核实上牌、系统录入、喷字喷号信息上传、资金结算等程序进行。
五、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七、及时将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等资料上报上级农机部门。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依据《博乐市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全市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牧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数量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原则上不超过1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一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拖拉机不得超过5台,农具不得超过15台(架),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机具不超过25个标准棚配置。
三、补贴方式
今年农机购置补贴推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具体实施操作以乡镇场为主,由乡村两级组织抓落实,做到权责一致。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步实施。
四、申报及审查程序
1. 广大农牧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可在购机出具发票后,到市农机局、各乡镇(场)农机站和财政所、村委会就近领取《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到村委会提出申请意向。
2.村委会对其身份资格进行核实,并对申请补贴的农民及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政治表现甄别,凡是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违反计划生育的,执行一票否决,不享受补贴。村委会汇总名单后上报乡镇(场)。
3. 各乡镇(场)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依照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分期分批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在乡镇场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报送市农机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进行网络及乡镇、村队张贴公示,将补贴对象、所在村队、购机型号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市农机局审批,由县农机局、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确定机具核实、系统录入时间。
五、审查内容
1.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申请购买的机具种类、规格是否在补贴目录内,申请购买机具数量是否超过补贴规定。
六、相关要求
市、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须将有关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工作档案留存。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示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透明性,实现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条件、申请、审查、确认、购机程序以及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日期、地点和要求。
(二) 补贴计划。例:补贴资金总额,拖拉机补贴总金额XX万元,耕整地机械补贴总金额XX万元,收获机械补贴总金额 XX万元,种植机械补贴总金额XX万元,设施农业补贴总金额XX万元等。
(三) 补贴标准。同一规格同配置执行同一补贴标准。
(四) 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简表。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简表,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产品取舍的规定,研究制定出年度县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简表,简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及供应商、产品规格型号等。申请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三、公示方式
选择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公告栏等媒体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公示。
四、公示地点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地点、各乡镇中心地段以及农民聚集地等醒目位置张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信息,方便农民查阅。
五、公示时间及期限
确定购机户名额后,在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前两个星期内完成购机人员名单的公示,在完成提机后及时进行受益公示。
六、举报受理方式
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来人来电的有关举报事宜。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的确认工作,保障需要购买补贴机具的农户公平地享受补贴待遇,依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示制度:
一、确认优选条件:
1.申请购买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的申请人优先考虑。
2.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优先考虑。
3.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农机户优先考虑。
二、确认方法
1.凡具备以上优选条件的申请人应优先确定为当年度补贴受益对象;
2.凡审查符合条件但不够优选条件的申请人,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可采用摸底调查等申请人认可的办法进行补贴对象确认。
三、确认程序
1.根据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计划对补贴受益对象进行确认,在确认优选条件和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摸底调查等申请人认可的办法,初步确定补贴对象。
2.将初步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经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上报州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形成最终补贴对象名单。
3.乡镇(场)农机站将最终确认的补贴对象名单、所购机型、数量等情况汇总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受益对象公示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以上,在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乡镇农机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
博乐市购置补贴农机具供货合同制度
为加强博乐市补贴农机具的供货管理,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经研究,制定博乐市购置补贴农机具供货合同制度
1、凡是享受国家、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的农机具,特别是大型高价位农机具,其供货企业应与购机户签订购机合同。
2、供货合同应包括机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单价、数量、补贴额度、运费、供货时间等相关条款。
3、供货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清晰,责任明确。
4、供货合同的供货时间条款应保证购机户在购机协议时间内提机。
5、供货合同的双方签订人均为法律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否则需持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为明确责任,实行订单生产的补贴农机具,鼓励申购户与农机供货企业签订定期供货合同。
7、市农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购机合同的监管。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到位核实制度
为加强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管理,保障国家项目资金安全,经研究,制定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到位核定制度。
1、机具到位,农户手持发票后方可进行签字核实。
2、为杜绝假借跨区作业,异地承包土地等方式套国家补贴资金,凡见不到机具者,不得签字核实,必须到异地核实机具的,租车费用由购机户承担。
3、签字核实大中型拖拉机及各种联合收割机时,必须与发机登记手册核对发动机及车架号码及报户手续。
4、签字人仅限购机户当事人,特殊情况者,可以由当事人家属代签落实。
5、签字核实表在购机户签字的同时必须加按购机户手印方为有效
6、为明确责任,核定责任人必须在机具核实表上签字。
7、在签字核实时,要求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本人签字留档以备查验。
8、各乡镇(场)补贴机具核实面要达到100%,由乡纪检、财政、农机及市农机局、财政局核实人员对机具情况进行核实。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变化,提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制度:
一、 监督员职责
(一)熟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积极向广大农户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监督检查市农机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是否公平、公开、公正,有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早或超额审批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购机者是否存在违规转卖行为,是否履行补贴机具使用承诺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是否按照规定和要求供货,机具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补贴目录要求,是否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五)及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或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或应邀协助解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 监督员的聘任、名额及聘期
由市农机局在本市社会各界代表中,推选有事业心、责任心和正义感,关注、关心和关爱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同志担任监督员,由市农机局统一颁发聘书,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6名,聘期为3年。
博乐市补贴农机具质量投诉制度
为加强补贴农机具的质量监管和投诉工作,切实维护购机户的利益,经研究,制定博乐市补贴农机具质量投诉工作制度:
一、在主要农时季节和项目机具销售季节,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查工作,对各类供货企业开展农机产品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监督。
二、全面开展财政资金补贴购置农机具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状况的调查,并将调查及时反馈上报。
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农机质量投诉站,积极受理项目农机具的投诉举报。
四、建立与供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直接联络渠道,提高质量纠纷处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五、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确保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为提高国家补贴资金利用率,全面评价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经研究,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1、不定期对购机农户进行走访,调查项目机具作业情况。
2、了解购机户经营效益情况,项目机具在本乡、市辖范围内及跨区作业情况。
3、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4、对购机农户的转让情况进行调查跟踪。
5、调查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企业售后服务能力。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报 户 制 度
为加强补贴农机具的管理,保证补贴农机具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户制度。
1、凡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后必须到市监理站进行登记报户。
2、申请购买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户,在供货企业缴纳完毕自筹差价款后,需到市农机监理站缴纳报户费后方可办理购机协议相关手续。
3、无驾驶证的购机户须到市农机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执照培训手续。
4、国家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农机具,需办理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补贴手续。
5、市农机站凭补贴拖拉机报户证明,查看喷涂的国家补贴机具标识,核实发机登记表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和车架号后按规定登记报户。
6、市农机局必须留存购机户与该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照片档案。
7、市农机监理站在国家购机补贴限制流转的规定年限内不得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异动手续。
博乐市农机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经研究,制定博乐市农机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强化基础性资料的积累和管理、健全完善的归档、保管、保密、查阅等管理制度。
三、明确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科学的、系统的整理、装订、归档。
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效地避免档案丢失、销毁、泄密等问题的发生。
五、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作为档案管理专用设备,并拿出专项资金购置档案柜橱等专用设施,让农机购置补贴资料规范完整地归档。
六、分年度归类整理农机补贴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企业联系会议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企业管理,保障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运行安全,经研究,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企业联系会议制度
1、不定期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传达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招集供货企业,了解各企业的供货能力和库存货数量,反馈补贴农机具需求情况。
3、强调工作纪律,通报各经销商、供货企业项目工作存在的问题。
4、与各供货企业签订项目机具供货合同,协调供货、开具发票、售后等工作。
5、学习国家农机三包法规,讲解补贴操作工作流程等。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议价制度
为切实保护购机户利益,最大限度地让利与民,有效避免机具价格虚高现象,经研究,制定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具议价制度。
1、凡纳入各级财政补贴的机具一律实行议价,最终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市场价和国家目录限价,鼓励经销企业低于市场价销售国家补贴机具。
2、严禁提前提机,购机差价款由农户凭购机申请书的最高差价款与经销商议价,双方议价后,购机户凭经销商加盖公章确认议价成功的差价款收款收据或银行汇款回执单到乡农机站办理补贴手续
3、补贴机具的运费由市农机局通知供货经销企业自行报价,由市农机局参考同类产品运费提出建议价格,成文报送各经销企业参考执行。
博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制度
全面实施“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的购置补贴方式。为使用管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本着“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直补到户”的原则,按时将农机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农户手中,确保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农牧民(农牧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牧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 农机购置补贴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申请下发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市农机局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的监督和审核,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范围和监督乡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认、信息录入及资金发放等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三、 农机补贴“统一上牌、统一核实、统一喷码喷号、统一人机合影”(“四统一”)工作结束后,由乡农机局站填写《博乐市XXX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并将明细表报送至市农机局。
四、 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文件的形式联合向自治州财政局、自治州农机局申请划拨补贴资金。
五、 待博乐市补贴资金下达后,由各乡镇(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乡镇(场)(包括农林牧场职工)补贴受益农户,召开由各乡镇(场)分管领导主持,乡镇(场)纪检干事、乡镇(场)农机站长、财政所长、信用合作社主任参加的农机补贴工作动员会,市纪检、财政、农机部门要派出人员参加。
六、 确认无疑义的受益人员信息在网络及所属村(队)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市农机局将《博乐市XXX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各乡镇(场)补贴资金总额,将资金及时下拨至农商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受益农户“一卡通”帐户上。
七、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和自治州财政局、农机局的监督。
八、市农机局要做好补贴申请、审批、办理等过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管理制度
为做好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的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经销商经营管理
(一)被生产企业确认为具有农机购置补贴资质的经销商必须在经销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标牌。
(二)经销商要在商铺显著位置张贴“机具销售价格表”,明确公布机具型号、生产厂家、机具销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经销商经销的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经销商须在农机部门已经办理补贴手续的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国补机具”和补贴机具的编号,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
(五)经销商应保证补贴机具的售后“三包”服务到位。
(六)经销商不得收取购机户除购机款外的各种保证金、信誉金、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相符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应遵循“全价购机”的原则,不得实行差价购机,如有差价购机的行为,后果自负。
(八)经销商应对铭牌不清、丢失的补贴机具及时的补办铭牌。
二、管理机制
(一)对本辖区内经销商工作规范化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地规范经营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大于五个工作日)。
(二)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不到位、以次充好、收取购机户保证金、信誉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不喷图“国补机具”和机具编号、铭牌模糊不清或者遗失的不予通过核实,核实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后期的兑付资金等补贴手续。
(四)对整改后,再次出现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经销商将进行约谈,在约谈期间暂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两次黄牌警告将报自治区取消补贴经销商资格。
(五)未按时整改的要进行约谈,约谈后还不整改的,要召开购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取消该经销商的补贴资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农机局将给予取消该经销商地区内经销资格
(六)市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和自治区农机局有关规定及投诉情况,不定期的在全市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农机具产品。同时市农机、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骗补套补、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坚决从严从紧、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对违规农机经销商该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资格,以确保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农机局和财政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博乐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一)不具备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条件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中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些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两年内擅自转买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举报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以及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缓,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第八条 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署名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十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博乐市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廉洁高效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结合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一、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制定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补贴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监督检查
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
2、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开展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介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始终贯穿购机补贴实施全过程。及时报道全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4、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中的每步程序。本着规范政策、服务优质、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认真学习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控制知识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录像、资料,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5、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机具方面的质量、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做到件件有落实。
6、补贴资料上报及时准确。档案管理有条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7、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对象为全市农机系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所有部门及干部职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鼓励先进的原则衡量工作绩效。对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或授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