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2024年11月23日 管理员登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博州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 阅读:463 | 编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作者:孙萍 | 文章来源:

博州农机发〔201711


博州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各县市农机局:

为顺利实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农机发〔20153)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的通知》(新农机发〔20169)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自治州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一系列会议和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稳粮调棉、优果兴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建设三个“1000万亩棉花、1000万亩玉米、1000万亩小麦高产田创建目标,主动适应农机化发展新常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总体部署,严格按照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落实好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效益转变,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农机装备重点向大型化、智能化、高效率、复式联合作业、实用化方向发展,同时要兼顾一些有发展潜力,刚刚起步或因资金困难起步缓慢的特色作物和种养殖业机械化发展;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坚持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州两县一市范围内实施。

资金分配:自治区2017年分配给我州17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博乐市1000万,精河县400万,温泉县300万。

敞开补贴:精准农业、残膜回收项目的资金做到应补尽补。

控额补贴:原则上控制动力机械购置补贴总额,优先保障180马力以上拖拉机购置补贴,优先保障报废更新,并视补贴资金额度适当降低拖拉机马力段。按照《自治区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指导意见》实行深松作业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自治区分配总额。贫困户购买可适当放宽机械品目。

按照资金使用额度,各县市在资金剩余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可自行调节补贴机械范围。

三、补贴机具范围与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自治区范围内根据粮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品目执行,补贴重点包括耕整、播种、施肥、植保、收获、清选、干燥、保鲜、畜牧水产养殖、节水、温室设备、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设备。重点向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农机具、畜牧机械、枸杞深加工项目,加大烘干房、保鲜库项目的资金补贴力度。

()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最高定额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执行。深松作业补贴标准为30/亩。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办理所有补贴手续,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补贴对象应按照先辖区内、后辖区外的原则确定,其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应设立在乡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五、规范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贴操作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票据及所买卖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时限做到及时兑付补贴。具体兑付时限和兑付方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

州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和农机深松作业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模式的探索。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州农机局将视调查情况和县一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一并上报自治区农机局。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各县市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县(市)、乡(镇)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博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