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农机局、米东区农机局、各区农牧局、和静乌和牧场、乌市额敏牧场、乌昌石汗阔勒牧场、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农机发〔2015〕3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及节水农业机械,积极发展特色作物机械,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要注重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资金分配
以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综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和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等情况确定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各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经区(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农牧局(市兽医局)、财政局审核备案。补贴要向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节水农业、特色作物等重点产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要防止常规机械过剩。
经报请自治区同意,我市暂不开展农机深松整地补贴工作。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范围。根据自治区要求,我市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小类93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重点包括耕整、播种、施肥、植保、收获、清选、干燥、保鲜、畜牧水产养殖、节水、温室设备、农产品初加工、农业用北斗终端、废弃物处理等机械设备。对补贴范围内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全面实现敞开补贴。对敞开补贴的机具可简化操作程序,鼓励先购买后办理补贴手续。
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方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二)补贴标准。最高补贴限额按照三个不超过原则确定,即:不超过农财两部关于单机补贴的最高限额、农财两部发布的各档次最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补贴额,不超过该档次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具体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具体产品补贴额继续按照“定额+限比”方式确定,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当补贴标准超过销售价格的30%时,按照销售价格30%计算补贴额。
各区(县)要加大补贴产品动态跟踪,及时了解价格变化情况,对同一档次内机具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新增补贴档次产品的监管。
四、补贴对象确定
(一)补贴对象范围、优选条件及补贴数量。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乡镇辖区外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经报请自治区农机局同意,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市直属的外地州三牧场(和静乌和牧场、乌市额敏牧场和乌昌石汗阔勒牧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我市负责。牧场补贴对象的认定,由牧场场部确定。
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优先补贴。
根据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不超过1台,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不超过10台,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0个标准棚配置,享受中央补贴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价值2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人机合影和喷字喷号。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坚持规范的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限比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办法。外地州三牧场补贴操作由乌鲁木齐县农机局代为执行,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乌鲁木齐县农机局代管其他区农机购置补贴的程序执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要求,做好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农民自主购机、机具核实、资金兑付等环节工作。特别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把好宣传申报关。乡(镇)人民政府、牧场和村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补贴政策、操作办法、资金计划、支持推广目录等的宣传,把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户到人,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农牧民积极申报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及时快捷受理。
二是把好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乡(镇)人民政府、牧场从快从速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对乡(镇)、牧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机具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是把好自主购机关。补贴对象经确认后可以在全疆范围内自主跨县选机购机,鼓励农民与企业自主议价,杜绝行政干预,防止企业误导宣传。
四是把好机具核实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组织落实好已购机具核实工作,乡(镇)、牧场、村组织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开展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实际购机与系统申请机具相符,机具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与系统上传机具信息相符,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
五是把好资金兑付关。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受理乡(镇)、牧场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抽查审定兑付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由乡镇(牧场)、村两级组织将补贴款发放给农民。补贴启动实施后,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兑付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要求,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并使之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区(县)人民政府要牵头成立由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规划、资金分配计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农牧局(市兽医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号召力和凝聚力,发挥深入基层、就近服务和就地监管的优势,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13〕6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深入做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区(县)、乡镇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覆盖,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受益户信息表、当年度资金使用进度、受益户信息表、补贴工作方案、补贴标准等要及时在专栏中发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补贴机具,市级、区(县)要做到100%抽查复核实际在用情况;对于个人购置的补贴机具区(县)按照10%以上的比例,市级按照5%以上的比例,进行实际在用情况抽查复核。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7〕7号)已经发布,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严厉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各区(县)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各级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履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农牧局(市兽医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及时开展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 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农牧局(市兽医局)。
附件: 乌鲁木齐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品目汇总表(2017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