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农机发〔2020〕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在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国家或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区出现的违规异常情况、其他省区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多个环节异常情况,需要各环节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司其责。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产品的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失效;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六)经过鉴定(认证)产品上未粘贴标志或标志格式不符合规定。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识别第五条中第(一)、(三)、(五)、(六)描述的异常情况;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在农机鉴定(农机产品认证)证后监督和日常工作等活动中识别第五条中第(二)、(三)、(五)、(六)描述的异常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识别第五条中(四)描述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对识别出第五条(六)描述的异常情况的产品,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向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八条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识别出第五条(一)、(三)、(五)描述的异常情况的产品,应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撤消补贴资格的企业及产品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十条 在投档过程中企业故意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发现补贴额相对于自身产品售价比例过高(超过50%),企业不及时反馈报告,仍进行投档的,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不按照产品配置参数投报对应档次,故意投报更高或更低档次的,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提供虚假或过期的产品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的,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未提供真实铭牌照片,或铭牌信息不规范的,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相关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相关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乡镇相关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八条 县(市) 、乡镇相关部门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九条 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县(市)、乡镇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等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以上五种情况,其他省(区)也有可能存在这些违规风险,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五章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市)级以上农业农村处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涉及其他区域的,应及时逐级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如果发现在其他省(区)也可能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