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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 阅读:13170 | 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作者:自治区农机局 | 文章来源:自治区农机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农机发〔202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近几年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实际,对我区于2017年1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查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农机产销企业的联动查处。本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罚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等多个环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以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选择不具备农机产品销售经营权限的企业,不得选择尚处于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企业,不得选择已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第七条 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下列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公平竞争,得参与办理补贴资金申领,不得替代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三)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档信息资料,按照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农业机械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保存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相关资料,补贴产品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四)发现投档、分档信息有误,或补贴额偏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积极主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整改到位

(五)严格履行《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补贴发放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承诺,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对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违规行为类型

条  根据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企业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

农机产销企业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等方面录入错误信息,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更正;

)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不及时处置或引起投诉

)销售补贴产品台账记录不健全、不准确,补贴产品相关档案资料不齐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

)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十一条  重违规行为,主要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况,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申报了补贴;

)出具的销售发票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高套补贴资金;

)伪造、变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法定推广鉴定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未按规定报告并执行先退补贴款再退(换)货的规定,导致补贴资金难以追缴;

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严重违规行为, 主要涉嫌主观故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补贴产品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额偏高等异常情况;

(二)采取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销售,并申报补贴

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依规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退回全部违规补贴资金;

已补贴农业机械产品发生退货或换货等情形,未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导致财政部门难以追缴补贴资金;

)其他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格、取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

第十条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属于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决定。属于第十条其他情形的,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情节在本区域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地(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处以三年内不得享受购置补贴的处理决定,同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情节在自治区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立案调查,根据情节对违规生产企业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所有产品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取消违规农机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违规产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以及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案件中如涉及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违规补贴资金追缴工作。违规产销企业应在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缴。

第十八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区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查处机制;采取直接联动处理时,应当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经农业农村部门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

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暂停期根据违规情节一般设定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条  违规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复补贴资格。

被取消并列入黑名单的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生产经营。

条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经核查没有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条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查处程序

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违规案件。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线索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交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违规案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案一档。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线索,应登记受理。对匿名举报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对已登记受理的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企业相关产品进行调查。

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采取先行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暂停其补贴相关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可采取约谈相关企业,调阅相关企业补贴产品销售台账等调查措施,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经调查核实,确认相关企业没有违规行为的,即可书面通知涉事企业并解除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封闭,恢复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待相关部门得出结论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约谈告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约谈涉事企业,告知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理意见等。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若涉事企业经移交部门查实有新的违规行为后,相关农机管理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做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承办部门按照一案一卷档案管理要求,将违规案件查处全过程材料审核整理存档,保存期5至10年。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也应留存。

第六章 附则

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条  本规定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及数量或金额较大的企业,可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等功能的一种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农机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