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9〕3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农办机函〔2020〕4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制定《玛纳斯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5日
玛纳斯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玛纳斯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点机具,是指动力机械、联合收获机械和补贴额超过0.2万元的机具。
第四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规范操作、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农牧机械化技术推广站)负责本区域机具核验工作;各乡镇会同村委会组成核验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初验工作。
第六条 购机者、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对农机购置补贴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七条 核验购机者身份信息。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
第八条 核验购买信息。购机者为个人的,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核验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购机者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并提示购机者在发票上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第九条 核验机具信息。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第十条 核验其他信息。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所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十一条 现场核验原则上采取集中核验的方式。为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
第十二条 核验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
第十三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购机者提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注册登记凭证,不再现场实物核验。
第十四条 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村委会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核验流程
第十五条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农牧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应及时组织乡镇开展核验工作,乡镇会同村委会组成核验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核验内容和核验方式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核验结束后,核验人员将核验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验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通过核验的,应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做好材料归档。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书、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开展核验工作监督抽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等异常情形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农机办发〔2017〕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局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农牧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应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