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农机发〔202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审核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及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对原有的投档审核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机具投档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及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审核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投档审核,是指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我区投档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自主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新疆农机质监站)负责管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组织实施投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程要求进行。
(一)自主投档,企业申报。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我区有关要求自主申报投档,并对投档行为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投档错误等后果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形式审核,专家负责。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投档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企业所投档次做任何形式的调整。各位专家对自己的审核工作负责。
(三)全程监督,信息公开。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纪检组(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补贴机具投档审核工作,所有应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新疆农机网上公开。
(四)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在投档申报、投档公示前,企业发现申报机具主要参数、投档档次等有误的,应当主动报告,书面反馈至新疆农机质监站,经审核同意,在自主投档平台中退回该产品,重新投档。
(五)恶意套补,严厉打击。企业投档时故意提供不实申报资料,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恶意套取高档次补贴额等情形,依法依规严惩。
第二章 信息投送
第五条 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及时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和投档通知。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全年开展,不限定批次和时间,按季度或依实际情况公布投档审核结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需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三章 投档审核与公布
第八条 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通过组织专家审核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第九条 投档审核工作流程
(一)投档。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申报需要投档的产品信息。有特殊投档要求的应当主动附申报材料说明,未主动、明确说明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初审。初审专家审核投档材料:符合投档条件的,拟定通过;不符合投档条件的,拟定不予通过。企业需按产品的配置和参数投送相应档次,如该档次补贴比例偏高,待审核结果公布后,书面申请降档,审核后方可予以降档。
(三)复审。复审专家查看初审专家的审核意见,核对投档信息,符合投档条件的,拟定通过;不符合投档条件的,拟定不予通过。
(四)公示。审核结果(包括拟通过的和不予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审核结果等。
投档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资料。
(四)专家复核。公示期满后,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组织复核专家对提出书面异议的企业的原审材料及补充材料进行复核,对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五)结果公布。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向社会公布投档审核结果,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十条 投档审核内容
(一)查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申报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是否与鉴定(认证)证书和鉴定(认证)报告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查看鉴定平台传输的申报产品信息,核对鉴定(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及该产品所属大类、小类及品目是否与所投档次的大类、小类、品目一致。
(三)查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从鉴定平台获取的该产品技术规格、检测结果(PDF文件链接)和企业上传的该产品鉴定(认证)报告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根据以上信息核对该产品“基本配置和参数”是否与所投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一致,确定企业所投档次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投档审核结论
(一)申报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与鉴定(认证)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则审核结果为拟不通过。
(二)鉴定平台传输的该产品所属品目与所投档次的品目不相符,则审核结果为拟不通过。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填报的查询链接、上传材料不全或不能正常打开的,则审核结果为退回修改。
(四)申报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与鉴定(认证)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但报告中所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与所投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不符,则审核结果为拟不通过。
(五)申报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与鉴定(认证)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但报告中未出具所投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中所列参数,则审核结果为退回修改。
(六)申报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与鉴定(认证)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鉴定平台传输的该产品所属品目与所投档次的品目一致,且报告中所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与所投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相符,则审核结果为拟通过。
第十二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提出,自治区农机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删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参与投档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不得向外透漏任何工作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因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异议应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各阶段工作结果分别形成专家组会议纪要,由各位专家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投档审核工作方法废止。